兄長離世爆房產「借名登記」 弟妹控繼子狠奪遺產

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過世後,其弟妹驚覺兄長名下房產寥寥無幾,與其生前熱衷投資的形象不符。(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地院近日審結一起家族房產爭訟,案情猶如八點檔!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過世後,其弟妹驚覺兄長名下房產寥寥無幾,與其生前熱衷投資的形象不符。經追查,竟發現兩筆分別位於基隆、桃園的房產,早已登記在其「看護配偶」阿芳(化名)的兒子小偉(化名)、媳婦小美(化名)名下。弟妹主張兄長是爲避開貸款限制而「借名登記」,訴請返還,卻因舉證不足,最終遭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原告4人主張,其兄生前熱衷房地產投資,但因年紀及央行限貸政策,無法將所有房產登記於自己名下。兄長生前曾多次詢問家人是否願「出名」登記,但家人皆因風險考量而拒絕。兄長於112年9月過世後,弟妹清查遺產時發現,其名下房產甚少,與認知差距極大。

經追查,他們發現兄長在基隆安樂區及桃園中壢區的兩處房產,竟分別登記在「看護配偶」阿芳的兒子小偉、媳婦小美名下。弟妹認爲,這根本是兄長生前的「借名登記」安排:基隆房產是爲獲取較低利率貸款,而桃園房產則是爲爭取更高貸款成數。他們主張,兩筆房產的頭期款、裝修費用乃至部分房貸,實際都是由兄長支付,且兄長長期居住於內,纔是真正所有權人。因此,在兄長過世、借名關係終止後,被告應將房產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對此,被告小偉、小美強力反駁。他們強調,阿德與其母親阿芳是「正式結婚」的配偶,有婚姻關係存在。阿德因小兒麻痹,收入不豐,生活開銷多倚賴阿芳。阿芳爲協助阿德向銀行貸款,纔會將自己的存款存入阿德帳戶作爲財力證明。

被告主張,兩筆房產均是他們「自行購買」。基隆房產是小偉向阿德「真買賣」購得,價金包含母親阿芳代付的頭款及自己申辦的銀行貸款;桃園房產則是小美自行購置的預售屋,相關契約均由其簽署。至於阿德帳戶轉來的款項,則是阿芳委託代轉的家庭資金,或是被告因一時週轉向母親及阿德的借款,與「借名登記」完全無關。

臺北地院審理後指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即爲所有權人」是社會常態,主張「借名登記」此一「變態事實」的一方,必須負起嚴格的舉證責任。原告必須證明雙方何時、何地、以何方式達成「借名」的合意。

法院認爲,原告雖提出阿德與被告間有金錢往來、阿德曾居住於房內等證據,但這些僅是「間接事實」。在阿德與阿芳具有婚姻關係、被告與阿德有姻親關係的前提下,親屬間的資金互助、代爲支付款項,甚或委託處理裝修事務,都屬常見情形,無法直接推論出「借名登記」的合意。

反之,被告方提出了買賣契約、貸款文件、稅單及水電費單據,證明他們長期以所有權人身分管理、負擔該房產。法院最終認定,原告未能舉證至使法院確信借名關係存在,其訴請返還房產於法無據,故判決原告全部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