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路又沒補償」砂石車司機拒磅挨罰9萬 打官司抗罰被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臺南一名吳姓營業貨運曳引車駕駛,去年6月行經國道10號時,遭警方懷疑載運土方疑似超載,要求前往地磅站過磅,但吳男當場拒絕配合,遭裁罰9萬元、記違規點數2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攔查及要求過磅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判他敗訴還是要繳罰款。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2025年6月3日上午,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國道10號東向6公里處時,遭警方攔查。警方認爲車輛載運土方疑似超重,要求前往距離約4.2公里的中興地磅站過磅,但吳男明確表示「拒磅」,警方依法開單舉發。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發現,員警多次向吳男說明距離地磅站僅4公里多,並提醒拒絕過磅將依法處罰,但吳男仍表示「去一定超,下雨天土一定是溼的」、「開拒磅好了」,甚至提到「拒磅就好了」,顯示其清楚知道拒絕過磅的法律後果。
吳男在訴訟中主張,警方並未證明車上有裝載貨物,且他原本要前往屏東,警方要求前往楠梓方向地磅站,並不符合「行經地磅5公里內」規定;另若配合過磅,油料與時間成本皆須自行負擔,認爲執法不合理。
法院審理認爲,從雙方對話可明確得知車上載有土方,且警方實測攔查地點至中興地磅站距離僅約4.2公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5公里範圍內,至於是否需繞路、是否符合原行車方向,都不影響依法接受過磅的義務。
法院指出,相關法規立法目的,是避免超載車輛藉由拒絕過磅逃避稽查,進而危害交通安全與損害道路設施,因此只要駕駛人拒絕依指示過磅,即已構成違規,不以實際是否超載爲必要條件。臺南市交通局裁罰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情形,原處分合法,判決吳男敗訴,除須繳納9萬元罰鍰外,也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