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前未禮讓行人挨罰6千元 駕駛抗罰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某小學大門前,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他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當時有2名行人想要過馬路,小清不僅沒有暫停禮讓,而且全程沒有停頓、減速,確實違規,最終裁定駁回。
▲小清因未禮讓行人挨罰,但他自認沒有違規。(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2025年5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某小學大門前的行人穿越道,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警方舉發,事後收到一張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車輛通過路口時,他並未看見行人有過馬路的動作,自然沒有讓行義務,況且校方也有公告指引學生上下學的路線,行人不能直接穿越校門前的行人穿越道,他的行爲沒有造成交通安全危害,也沒有明確的違規事實,原處分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正當性。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行車記錄器畫面,當時檢舉人的車輛(下稱A車)行駛於畫面右側車道,小清的車輛前緣進入該行人穿越道時,距離2名行人僅2根枕木紋,小清的車輛繼續前進沒有停頓,接着逐漸駛出黃色網狀線外,消失於畫面中。
而A車仍停在右側車道的黃色網狀線前,2名行人仍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但由於對向車道其他來車都沒有停讓,A車駕駛才怒按喇叭並大喊「有人在斑馬線上」,示意對向車道來車暫停禮讓行人。
法官指出,小清開車行經該路口時,2名行人正要過馬路,小清的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未達標準,符合取締認定原則,而且小清全程沒有停頓、減速,主觀上具違規過失,縱使沒有故意,亦有輕忽懈怠的過失。
法官認爲,交通違規行爲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無論故意或過失,都應該受罰,最終沒有采信小清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