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發作「逆向硬超還剪車」挨罰2萬4拒繳 法官狠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蔡姓男子因行車糾紛,在無突發狀況下將車輛停在車道中央並下車理論,遭檢舉開罰2萬4,000元並須上課。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屬行車糾紛且曾獲不起訴處分,但法院認定其行爲已影響車流安全,並非緊急情況,判決駁回,維持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於2024年12月9日晚間7時許,駕駛自小貨車行經高雄市某路段時,先跨越雙黃線超車,隨後在前方無任何障礙或突發狀況下,突然在車道中停車,導致後方車輛被迫減速甚至停下,影響交通安全,遭民衆檢舉後舉發。
蔡男主張,當時因與檢舉人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按喇叭並開窗叫罵,他才停車欲釐清情況,且相關事件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認爲不應再受處罰,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影像發現,當時路況順暢、無突發狀況,蔡男卻逆向切入至對方車前並突然停車,甚至下車走向對方理論,明顯影響車流動線。認爲,所謂「行車糾紛」並不等同於法律所稱的突發狀況,無法作爲在車道中任意停車的正當理由。
法院進一步指出,該規定目的在於避免駕駛人無預警減速或停車,導致後方來車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蔡男身爲合格駕駛人,理應知悉相關規定,卻仍貿然停車,已構成危險駕駛行爲。至於蔡男提出的不起訴處分,基於刑事案件與行政裁罰屬不同法律體系,並不互相拘束,即便未構成刑事責任,仍可能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認定原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蔡男之訴,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