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變奪產!妹怒告親哥「佔地不還」 成功拿回所有權

借名變奪產!妹妹怒告親哥「佔地不還」,成功拿回所有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兄妹爲土地信任反目,竟鬧上法院!法院近日審結一樁兄妹「借名登記」糾紛,妹妹小萱控訴哥哥阿國(均化名)「佔着不還」,明明只是幫忙借名登記,卻變成對方名下資產。法官審酌雙方往來契約與登記資料後,認定雙方確實成立借名契約,小萱終止契約後有權取回土地,判她勝訴。

判決書指出,小萱因爲個人投資規劃,擔心土地名義不便處理,就將名下一筆土地的應有部分,借名登記在哥哥阿國名下,並簽下「借名契約書」,約定阿國僅爲登記名義人,無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雙方約定,只要小萱日後請求返還,阿國即須協助將土地過回原名。

沒想到短短几年,兄妹情誼因「信任」崩塌。小萱指稱,她多次要求阿國返還土地,但卻以「太太尚未年滿65歲、還要申請老農津貼」爲由拖延,甚至拒絕協助辦理過戶。無奈之下,她只好提告,並以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方式,正式宣告終止借名契約。

阿國則反辯,當年妹妹確實以自己名義登記土地,但雙方另有協議,妹妹須協助解決「袋地通行」問題,且土地登記是爲配合家中農務申請老農津貼,應等他的妻子滿65歲後再處理過戶,堅稱小萱不得任意終止借名契約。

法官審理後發現,阿國並未否認自己簽署借名契約,且契約條款明確載明「曉萱爲實際擁有人,阿國不得處分」。根據地政資料,該土地當初以「共有物分割」爲由登記至阿國名下,但所有契約文件、登記原因均顯示,該行爲屬「借名登記」性質。

法官指出,借名登記契約的本質類似「委任契約」,只要雙方信任破裂,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終止。小萱既已透過訴狀送達方式表達終止意思,契約關係即告消滅。阿國仍以自己名義持有土地,已屬「無法律上原因的利益」,應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返還。

法官強調,兄妹間的信任雖珍貴,但借名登記終究是法律契約關係,非親情憑證。小萱依約請求返還土地「有據可循」,阿國的辯詞涉及另類家庭協議,並非本案認定重點。因此,判決阿國須將該筆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回小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