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慶日來臨 勞動部: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國定假日若該日爲勞僱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示意圖。記者餘承翰/攝影
勞動部表示,6日(一)中秋節及10日(五)國慶日,這兩天均爲國定假日,若該日爲勞僱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及「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至於中秋節及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僱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爲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表示,今年「中秋節」及「國慶日」分別在星期一及星期五,勞僱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各會形成3天連假。
勞動部舉例,假設月薪爲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爲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僱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爲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僱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重申,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爲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及「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