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三讀 看電影、表演、演唱會全免稅

娛樂稅法三讀修正通過,未來看電影、表演、演唱會全免稅。圖爲TWICE公開大巨蛋高清美照。圖/Live Nation Taiwan提供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娛樂稅。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其他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仍需課稅,但部分稅率調降。

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稅率最高不得超過60%、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30%。

現行「娛樂稅法」另規定,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各種競技比賽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舞廳或舞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0%、高爾夫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0%。

爲鼓勵民衆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行政院會2024年9月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排審該法,朝野立委均認爲應廢除不合理的娛樂稅,並完成法案初審。院會今通過,三讀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三讀條文明定,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也增訂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提經地方議會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三讀條文另降低舞廳、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最高不得超過10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則維持不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爲最高不得超過25%。

財政部於委員會審查時迴應,娛樂稅爲地方重要財源,考量稅收金額微小、稽徵成本效益、經濟社會改變因素,現行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可予檢討及調降。考量授權地方政府視其經濟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停徵部分娛樂稅課稅項目,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

立委張智倫表示,此次修法正式取消了不合時宜的項目課稅,藉由免徵娛樂稅,代表政府正視產業實際困境。期盼未來表演團隊與賽事主辦方能將原本用於繳稅的資金,轉化爲提升演出品質、升級硬體設備的實質投資,達成活絡消費市場與促進產業發展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