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戰將」涉貪保外就醫無法到警局報到 檢提抗告被駁回

▲林康承(原名林明佐)因臥病在牀,長期無法向警局報到。(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臺中地院審理九州集團涉賭、洗錢案,前警政監林康承(原名林明佐)因涉貪4451萬元遭起訴,去年6月以重病爲由聲請保外就醫獲裁準,被以1500萬元交保。由於林長期臥病在牀,無法出院履行向警局報到,檢方因此提起抗告,主張改爲由員警定期到點訪查、簽名,落實防逃機制,不過臺中高分院認爲原裁定內容已足夠防逃,且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檢方抗告。

檢察官認爲,林康承以在醫院接受治療爲由,長期未履行原裁定的須定期向警局報到的內容,依現況單以限制出境出海,以及僅依靠低強度個案自己上傳手機拍照、電子監控系統等防逃措施,難以防止其潛逃隱匿,且若林的手機出狀況,如沒電、無信號,就算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即時發現異狀,指揮員警前往查看仍需要相當時間。

檢方主張,爲補強電子報到的侷限性及時間性,應改命員警定期至林的所在地訪查,並命林簽到,以此等方式讓防逃機制得以確實落實,請求將原裁定關於林定期報到部分撤銷,更改爲適當之裁定。

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林涉嫌收賄、包庇、泄密等罪,遭裁定羈押及4次延押,因罹患惡性腫瘤獲保外就醫,限居於屏東老家,目前因脊椎惡性腫瘤並腰椎第二節壓迫性骨折、嚴重貧血、敗血症並敗血性休克、龍骨壓迫性潰瘍等嚴重病情,在義大醫院持續治療,有相關診斷證明及科技監控中心通報單可佐。

合議庭認爲,在客觀上,林目前的確因爲重病而無法定期報到,原審已選擇並同多種適當羈押替代方式,考量林的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原裁定符合比例原則,也可相當程度確保林的行蹤,加上檢方抗告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不合,近日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