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勞退怎麼領?選月領擬給30天猶豫期 可改一次領
勞動部今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新增「30天猶豫期」,選擇月領者可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改爲一次請領。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動部今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因部分民衆因不諳規定等因素,原本想一次請領新制勞退退休金,但誤選擇月退休金,因此這次新增「30天猶豫期」,選擇月領者可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改爲一次請領。
據統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退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
勞動部福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因過去有退休勞工請領月領退休金後反悔,因此新增30天的猶豫期,讓請領月退休金者可以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變更爲一次退休金,但僅以一次爲限。
黃維琛說,勞退新制實施才20年,部分勞工的勞退金專戶累積金額不是很多,有些帳戶只有20、30萬,按月領可能只有1、2000元,因此累積金額比較少的勞工會希望一次領,較能靈活做財務運用,過去有民衆勾選勞退金時跟勞保老年給付混淆,因此選擇月領,但現行規定沒有反悔空間,不能再更動,不少民衆提出訴願,因此這次調整新增猶豫期。
此外,黃維琛說,因現行勞退金請領有10年請求時效,從一些訴願案例可看到,有些勞工的未成年遺屬,等到長大後才知道親屬曾留下退休金,但請領時已過時效,因此這次也修法放寬讓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退休金,10年請求時效從成年日起算。也擴大勞工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爲「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其他修正重點還包括明訂僱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爲收繳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開單後,繳交期限過後將加徵滯納金每天3%,加到一倍爲止;明定欠繳退休金的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本次總計研擬10條修正條文。
勞動部說,希望透過本次修法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僱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爲安穩。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30日,各界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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