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距3公尺以上」挨罰未禮讓行人 駕駛逆轉結局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去年8月開車行經臺中市北區一處路口,因被警察認爲有未暫停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爲,挨罰6000元。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阿茂和另一輛汽車的駕駛都曾暫停禮讓,而且阿茂的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超過3公尺,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阿茂被開單未禮讓行人,最後抗罰成功。(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中市北區育德路與五常街的路口,因警員認定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於是當場攔停製單舉發;阿茂事後收到一張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茂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已經有先暫停禮讓,但行人只是在路邊等候,沒有打算過馬路,況且他的車輛與行人相距超過3公尺,根本沒有影響行人的通行安全,原處分卻裁處最高罰鍰,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像,發現阿茂的車輛行經事發路口時,確實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白色枕木紋上並向左側張望,應當是有準備過馬路的意圖,但阿茂的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相距大約3個白色枕木紋與2.7個枕木紋間隔的距離,換算下來大約爲3.36公尺,超過取締標準(3公尺)。
法官接着指出,當時阿茂的前方還有一輛紅色汽車,紅車有暫停禮讓行人,阿茂也一併停等,等到紅車通過,阿茂才依序緩速通過,可見他並非刻意加速通過路口。
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有違誤,阿茂訴請撤銷爲有理由,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