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炒股案 檢察總長二度非常上訴

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涉炒作上櫃應華精密股票獲利一億四千萬元,一、二審判刑八年,臺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商業會計法輕判四月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二年前提非常上訴遭駁回,昨捲土重來,第二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翁茂鍾長期跟司法、警界高官交好,致贈襯衫、安排酬酢還把行程記錄在筆記本中,成爲司法界「百官行述」,多名審、檢、警、調高層捲入。

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爲,炒股案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僅要求釐清犯罪所得金額,臺中高分院卻改判,與發回範圍明顯不符;翁茂鍾於其他案件中使用相似手法被判操縱股價罪,本案卻判決無罪,法院對法律要件見解不一致。

邢泰釗認爲,原確定判決認定翁茂鍾爲籌措資金委託他人出售股票,但主觀上無操縱股價意圖,翁以高額佣金支付他人售股,並透過連續高價買入等手法干預市場價格,行爲本質已違反自由市場機制。

最高檢察署表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脫免操縱股價重罪,僅受輕微處罰,引發社會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因此再次提起非常上訴。

翁茂鍾二○○五年炒作應華精密股票獲利一億四千餘萬元,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八年有期徒刑,二審臺中高分院仍判刑八年;最高法院審理,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臺中高分院更一審認定,無證據證明翁等人實際操縱股價,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制會計憑證罪,判處翁茂鐘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