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六輕抽砂魚塭遭毀 求償逾時臺塑免賠
曾任雲林縣濁水溪出海口自救會長的周連福,控告臺塑公司施工不當造成他的魚塭被沖毀,請求給付329萬元轉業金。臺南高分院認爲,周男的請求權已逾15年消滅時效,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85年六輕建廠抽砂引發的雲林縣濁水溪口魚塭流失補償糾紛,曾任自救會長的周連福控告臺塑公司施工不當導致其魚塭被沖毀,要求給付329萬元轉業金。一審判周男敗訴,上訴後臺南高分院也認爲,周男的請求權已逾15年法定消滅時效,仍判臺塑免賠。可上訴。
此件爭議緣於83年間,臺塑公司爲建設六輕工廠,計劃於濁水溪口疏濬抽砂。地方養殖業者憂心破壞生態、衝擊生計,組自救會抗爭。爲平息爭議,雙方曾於同年6月簽署備忘錄,明定:「若六輕建廠損及本區魚塭導致無法養殖時,由雙方核估損失作爲補償依據,併發給相當於三年半收益之轉業金。」
周連福主張,臺塑石化在施工期間超乎原定範圍,往南偏移大量抽砂,導致魚塭下方形成巨大的抽砂坑。85年賀伯颱風襲臺時,導致他有1公頃的魚塭遭沖毀流失,至今無法恢復養殖。根據每公頃年收益94萬元計算,要求臺塑支付轉業補償金329萬元。
臺塑則引述成功大學的鑑定意見,強調當時洪峰流量高達每秒1萬6400立方公尺,無論有無抽砂行爲,該區域地形均會遭受劇烈沖刷,純屬天災。此外,臺塑還主張,事發至今已超過27年,周男的請求權早已逾越法律規定的15年消滅時效。
一審認爲,周男的魚塭早在85年間即遭沖毀,15年的請求權時效應自當時起算,至100年底即屆滿。雖然他主張曾於98年至101年間多次寄發存證信函或陳情書,但因未在請求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依法時效無法重新起算,判他敗訴。
周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指出,法律明定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周男主張損害持續發生等理由均難以採信,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