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抽砂損魚塭補償糾紛 臺南高分院以「時效已過」判臺塑免賠

民國85年六輕建廠抽砂引發的雲林濁水溪口魚塭流失補償糾紛,雲林縣濁水溪出海口自救會前會長周連福控告臺塑公司造成他的魚塭沖毀,求償329萬元轉業金。臺南高分院認定,周男的請求權已逾15年消滅時效,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85年六輕建廠抽砂引發的雲林濁水溪口魚塭流失補償糾紛,雲林縣濁水溪出海口自救會前會長周連福控告臺塑公司造成他的魚塭沖毀,求償329萬元轉業金。一、二審均認定,周男的請求權已逾15年消滅時效,判決駁回,臺塑公司免賠。可上訴。

回溯這起爭議,民國83年間,臺塑公司爲建設六輕工廠,計劃於濁水溪河口疏濬抽砂。當時當地養殖業者憂心生態環境受損影響生計,組成自救會抗爭。雙方於同年6月簽署一份「備忘錄」,其中第3條第5款明定:「若六輕建廠損及本區魚塭導致無法養殖時,由雙方核估損失作爲補償依據,併發給相當於三年半收益之轉業金。」

周連福主張,臺塑集團旗下的臺塑石化公司在施作工程時,超乎原定範圍往南偏移大量抽砂,導致魚塭下方形成巨大抽砂坑。民國85年賀伯颱風襲臺時,強大的洪流因地形改變加劇沖刷,導致他有1公頃的魚塭徹底遭沖毀流失,至今無法回覆養殖。他依據每公頃年收益94萬元計算,要求臺塑履行承諾撥付3.5年的轉業補償,共329萬元。

臺塑反駁主張,魚塭沖毀是因賀伯颱風帶來的「百年一見」超大洪流所致,屬於天災;並引述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的鑑定意見,強調當時洪峰流量高達每秒1萬6400立方公尺,無論當時是否有抽砂行爲,該區域的地形均會遭受劇烈沖刷。另外,事發至今已超過27年,周男的請求權,早就在法律規定的15年時效內消滅。

雲林地方法院認爲,周連福的魚塭早在85年間即遭沖毀,15年的請求權時效應自當時起算,至100年底即告屆滿。周男雖主張曾於98年至101年間多次寄發存證信函或陳情書,但因未在請求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依民法規定「視爲不中斷」,無法重新起算時效,判決駁回。

周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認爲,法律明定消滅時效制度是爲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周男主張損害持續發生或補償條件未成就等理由均難採信。既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臺塑公司依法行使時效抗辯權拒絕給付,並無不合,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