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大林電廠經理、課長涉收賄、圖利 認罪均獲減刑

臺電大林火力發電廠傳出弊案,郭姓經理、張姓課長、林姓承辦員藉經手標案機會,護航下包廠商獲取足額工作點數,及護航廠商通過標案,高雄地院審理後,依貪污罪判郭姓課長3年10月,張姓、林姓承辦員則判刑2年,均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2006年起在臺電大林廠擔任電氣課工程師,2018年時郭擔任課長時,洪姓廠商因取得電廠標案,需獲取足額工作點數纔不會虧損,便請託郭男協助,指派足夠點數工作給洪男公司,洪則交付55萬元當作賄款。

2019年,洪男公司再次得標工作,他再利用同一手法,請郭姓課長指派足夠點數工作給他公司,事成之後再交付55萬元給郭男。

事後郭男調升,由張姓課長接手,張男與林姓承辦員卻繞過採購法規,直接請張姓廠商交付特定規格的產品,並藉由兩人職務之便,多次圖利張姓廠商等人取的標案。

事後大林電廠自清發現,雄檢獲報後,指揮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發動搜索,郭男當時復訊後一度獲得交保,後因事證充足由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高雄地院審理時,郭男等涉案人均坦承犯行,合議庭考量郭男、張男等人犯罪情節,均給予減刑,郭男收賄共110萬元,判刑3年10月;張男、林男等人,則考量他們是爲加快程序或爲取得電機課內得運用款項,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另宣告緩刑5年。

其餘洪姓、張姓廠商等人,洪男判2年,褫奪公權3年,張姓廠商則判1年6月,緩刑3年。可上訴。

高雄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