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免納牌照稅 放寬
立法院會昨(13)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三讀條文修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放寬身障者車輛適用免稅範圍。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提案表示,無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其提供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因此應僅就提供該身障者使用的車輛數量,來認定免徵牌照稅,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居住地去限制,造成民衆實際照護上之不便。
三讀條文修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免稅爲限。不過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爲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爲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