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控家暴外遇!臺南警遭「惡意檢舉」影響考績 獲賠8萬
王女不僅在臉書發文指控黃員「家暴、外遇同居」,更直接向黃員任職的臺南某分局督察組檢舉,意圖逼迫他撤回離婚協議相關訴訟。(報系資料照)
一名黃姓警員與王姓前妻離婚後,風波不斷!王女不僅在臉書發文指控黃員「家暴、外遇同居」,更直接向黃員任職的臺南某分局督察組檢舉,意圖逼迫他撤回離婚協議相關訴訟。黃員不甘名譽受損,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王女行爲已侵害黃員名譽權,但認爲求償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8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員與王女於2023年9月離婚,但糾紛未了。王女疑似不滿黃員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竟直接向黃員服務的警局督察組「惡意檢舉」,指控黃員涉及不正當男女關係;同時在個人臉書貼文及限時動態,公開指責黃員有家暴、外遇同居等情事。
這波攻勢讓黃員工作、生活大受影響,不僅面臨同事異樣眼光,112年考績更被打「乙等」,甚至因此遭記申誡2次處分。黃員爲此提起行政救濟,最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該懲處,但精神已受重創,持續至身心科就診,並接受心理諮商。
王女在法庭上辯稱,檢舉是「正當申訴管道」,且握有黃員與其他女子的親密照片、汽車旅館影片等「證據」,對外遇指控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但法院調查發現,王女曾另案對黃員提告侵害配偶權,該案二審法院已明確認定「無法證明黃員有外遇行爲」。
臺南地院運用「爭點效」理論,認爲前案對「有無外遇」的重要爭點已實質審理,且經雙方充分攻防,基於訴訟誠信及紛爭一次解決原則,本案不得作相反認定。法官直言,王女未經合理查證就散佈不實言論,「縱非故意,也有過失」,已侵害黃員名譽權。
雖然法院認定侵權行爲成立,但對賠償金額有不同看法。黃員求償60萬元,主張因被告行爲導致身心受創、人際關係破裂,甚至出現輕生念頭。
但法官斟酌雙方條件:黃員大學畢業、月薪約5萬元;王女同樣大學畢業,月收入約2.5萬元,加上審酌侵權情節後,認爲60萬元請求明顯過高,最後僅判準8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