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長相不像自家人!臺南父驗DNA崩潰 告前妻獲賠90萬
臺南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前妻阿芳(化名)離婚多年後,因發現由他獨力扶養的次女「長得不像自家人」,驚覺有異,偷偷進行DNA鑑定,結果竟讓他心碎,證實養了十多年的女兒並非自己親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前妻阿芳(化名)離婚多年後,因發現由他獨力扶養的次女「長得不像自家人」,驚覺有異,偷偷進行DNA鑑定,結果竟讓他心碎,證實養了十多年的女兒並非自己親生。阿強憤而向阿芳提告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芳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但審酌雙方狀況,判決阿芳僅須賠償9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強主張,他與阿芳曾爲夫妻,兩人於98年間結婚,並在107年協議離婚。婚姻期間育有兩女,離婚後雙方協議由阿強擔任兩名女兒的親權人。然而,次女出生後,阿強總覺得她的習性、五官與自己及家族成員不甚相似,加上過去曾聽聞妻子有外遇傳聞,內心始終存有疙瘩。
直到113年12月,阿強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親子鑑定,DNA報告結果出爐,白紙黑字明確「排除」阿強與次女間的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這份科學證據證實,次女是阿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所生,阿強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撫養孩子長達十餘年,得知真相後精神大受打擊,決定對前妻提告求償。
法院審理時,阿芳經合法通知,並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依法被視同自認阿強主張之事實。法官認爲,阿芳在婚姻中與他人發生性行爲並懷孕產女,嚴重破壞了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屬於故意侵害阿強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法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法官審理後指出,精神慰撫金的核給,需斟酌雙方的身分、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受害情況等。法官認同阿芳的行爲對阿強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特別是離婚後仍由阿強獨自扶養非親生女多年,直至113年才知曉真相,侵害程度非輕。
然而,法院在綜合評估各項情狀後,認爲阿強求償的150萬元金額過高,最終覈減爲9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