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黃虹霞:不能因不喜歡某判決就修法宣告無效

憲法法庭去年重啓並判定在野黨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公投法,將憲法法庭判決列爲公投項目。前大法官黃虹霞今天表示,立院不能因爲不喜歡某個判決,就透過立法要把判決宣告無效,若問她意見,她會認爲是違憲。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臺灣經濟民主連合今天上午舉辦「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是人民作主,還是毀憲亂政?」公聽會,邀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嘉尹、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退休大法官黃虹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與會。

在野黨立委去年三讀通過修正憲訴法,規定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憲法法庭去年12月19日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

國民黨團不滿憲法法庭重啓審理案件,遂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增列「憲法法庭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外所爲裁判主文全部或一部之複決」的公投事項,並主張公投案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增列「憲法法庭裁判於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起,失其效力。被宣告違憲之法律,恢復其效力。」

退休大法官黃虹霞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85號,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此即使透過法律再交付人民複決,人民也同樣在憲法法庭判決拘束範圍內,不能以公投宣告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或「無效」。

她說,立法院不能因爲不喜歡某個判決,就透過立法要把憲法法庭判決宣告無效,她現在已不是大法官,無權做判決,如果問她意見,她會說是違憲。

黃虹霞說,公民投票法規範公投適用核心範圍是「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是以「直接民權」的方式監督代議政治下的立法院,「重大政策之複決」則是對應監督行政機關,這些公投法適用範疇都非用於監督司法。憲法法庭判決的效力就是憲法位階的效力,除非讓憲法法庭自己變更自己的見解,否則沒有辦法用其他方式來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

林春元以「棒球賽」比喻說,若裁判判決後,球迷跟球員都不滿意而訴諸投票,看似符合「球迷與球員纔是主體」的想像,但最終比的將不再是球賽本身,而是「誰比較會動員」。若「以民主爲名」削弱憲法法庭的權威,往往不會帶來更好的民主,反而可能造成一連串憲政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