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推修法「憲法判決可公投」 前大法官:任何機關都不可宣告憲判無效

前大法官黃虹霞(中)表示,憲法法庭判決在本質上並非公投標的,更不屬於公投法適用範疇,若立院執意透過修法推翻,涉違憲疑慮。記者張曼蘋/攝影

國民黨團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要讓憲法法庭判決可經公民複決。前大法官黃虹霞表示,憲法法庭判決在本質上並非公投標的,更不屬於公投法適用範疇,若立院執意透過修法推翻,不僅涉違憲疑慮,更可能瓦解我國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且按照憲判釋字185號,任何機關都不可試圖宣告憲法法庭判決是無效。

民進黨立院黨團今與臺灣經濟民主連合舉辦「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是人民作主,還是毀憲亂政?」 公聽會,邀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嘉尹、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前大法官黃虹霞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出席。

國民黨與民衆黨2024年底修正憲法訴訟法,試圖拉高大法官評議門檻,隨後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國民黨團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反制,欲將憲法判決交由公民複決。

黃虹霞表示,根據憲判釋字185號,憲法第78條強調司法院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效力,意味不論是五院機關、各級法院,乃至於全體國民,皆須受憲法裁判約束,絕不能透過法律修正或公投程序將其宣告爲「無效」,因此即便人民有複決權,但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下,人民也要遵守憲政原則。

黃虹霞指出,人民不可以宣佈憲法判決無效,是因爲我國的憲政體制關係,憲政原則人民也要遵守,人民複決權來自於憲法第17條、136條,複決權行使則要法律規定,而現行公投法就是「創制複決法」,名稱上不同,但就是規範憲法賦予人民的創制、複決權的法律,而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是基本原則,當然也由大法官解釋。

黃虹霞強調,憲法法庭判決的位階等同於憲法,除非由憲法法庭依特定程序自行變更見解,否則包含總統在內的任何機關,都無法宣告憲法判決無效,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是基本原則,「憲法怎麼說,還是憲法法庭說了算。」

林春元則以「棒球賽」爲例,指出若裁判做出判決後,球迷因不滿意結果而訴諸投票表決,最終比賽將淪爲誰比較會動員,而非球技本身的競技,若以民主爲名削弱司法權威,往往會引發一連串的憲政危機。

張嘉尹則認爲,憲法法庭的審查權屬於司法權核心,不容許任何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人民透過複決權進行否決,否則將嚴重逾越憲法許可的權利界限。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臺灣經濟民主連合在立法院舉辦「公投複決憲法法庭判決,是人民作主,還是毀憲亂政?」公聽會。記者黃義書/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