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交際應酬費 有條件

企業爲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在拜訪客戶時常需要準備禮品或招待客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餽贈或招待客戶的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才能在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臺北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爲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不具合理性,所得稅法與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可列報限度。而若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爲當期費用。

舉例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430萬元,已達規定限額,國稅局查覈發現,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中,包含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將這筆費用轉列交際費。因交際費超過限額,因此國稅局調減相關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補稅1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實務上,交際費也常與廣告費搞混。交際費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包括公司因業務所需而招待客戶,所產生各項支出,包括贈送禮品、設宴款待或是招待旅遊等,形式不限,但必須與業務相關。即公司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爲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或與客戶等相關人士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針對「特定人」所支出費用,纔可認定爲交際費,並設有一定上限。

廣告費則不設上限,必須覈實認列。國稅局說,廣告費着重在建立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推銷商品,各種活動宣傳是針對不特定大衆,與交際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