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遭詐1200萬輕生 2車手判賠216萬

臺北市一對母女遭假投資詐騙一二○○萬元輕生,家屬對詐騙集團五名車手取款四六一萬元部分提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定,三名車手與家屬和解,無證據證明與另二名車手鄭姓、顏姓男子有犯意聯絡,就面交金額,判鄭、顏各賠償二○○萬、十六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詐團在臉書投放股票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加LINE、下載投資App,轉帳或面交現金給車手;從事便當店工作寧姓婦人及其曾姓女兒,二○二四年投入一二○○萬元報案,同年十二月八日被發現陳屍住處。

檢警查獲多名車手,其中鄭姓、顏姓、李姓、滕姓、黃姓男子,分別向寧姓婦人取款二○○萬、十六萬、五十萬、五十五萬、一四○萬元,共四六一萬元;寧的兒子對五人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四六一萬元,與李、滕、黃達成和解。

法官考量,民法「共同侵權行爲」須數人對同一損害有主觀意識聯絡,或客觀行爲關聯共同;主觀共同加害行爲,是加害者在共同侵害權利或利益的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而互相利用他人的行爲;客觀行爲關聯共同,則是各行爲人皆具備侵權行爲才成立。

法官認定,無證據證明五名車手間有主觀意思聯絡或客觀行爲關聯共同,或基於幫助意思給予助力,不能認定應爲彼此負連帶賠償責任;對鄭、顏求償部分有理由,判鄭、顏分別應給付二○○萬、十六萬元,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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