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狀審查可委外 在臺外銀將受惠

銀行局副局長張嘉魁說明,現行規定表列19款金融機構作業可委外項目,其中雖明定金融機構可將貿易金融業務的後勤處理作業委外辦理,但僅限於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因此信用狀「審查」目前不在可委外範圍內。

考量信用狀審查作業與開狀、讓購等均屬相關作業,且已有相關國際慣例及一致性作業流程,金管會此次參酌業者意見及國際實務作法後,決議修法放寬金融機構貿易金融的後勤作業可委外範圍,以利金融機構透過集中化管理信用狀相關作業的一致性及提升效率。

張嘉魁表示,此次修法明定金融機構貿易金融業務的後勤處理作業委外範圍,放寬爲包括信用狀開發、審查、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等後勤作業。同時,爲確保風險控管,亦明定受委託機構以同一集團公司爲限,預計最快3月底可上路實施。

張嘉魁指出,外銀較有信用狀「審查」委外需求,而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亞洲國家均開放委外給同集團的總行、區域中心。目前3家外銀子行、11家外銀在臺分行的貿易金融後勤處理作業均已委外,此次修法預期可降低銀行作業成本、加速處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