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業務帶國中小女友嘗禁果 激戰3次遭判5個月

許姓健身房業務交往未滿16歲少女,在半年內發生3次性行爲,遭判刑5個月。(邱立雅攝)

從事健身房業務的許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並在半年內3度發生性行爲。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許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被害人父親表示不願追究,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5個月。

判決指出,許男於112年8月至113年1月間與少女小美(化名)爲男女朋友。許男明知小美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仍分別於112年10月至11月間、12月間,以及113年1月分手前,在雙方住所發生3次性行爲。案發後,小美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經院方察覺異狀通報,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檢方調查時,許男對犯行供認不諱,法官審理認爲,許男明知小美正值年少、對性自主權認知未趨成熟,仍與其發生性行爲,妨害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行爲實屬不當。

法官審酌許男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許男事後已與小美及其父親達成調解。小美父親於調解時明確表示不想追究,並向法院表達希望從輕處理。法官衡酌許男一切情狀,就其犯行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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