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署長」確定入獄!黃季敏貪汙收賄1716萬 累計判刑55年8月定讞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利用採購案索賄逾2千萬元,並將贓款匯往境外,另圖利廠商臺標公司2億元,換取招待出國,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一審判黃18年,二審改判黃16年,最高法院今判決黃7罪各7月至14年不等徒刑,累計刑度達55年8月,沒收金額達1716萬元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未來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至於黃季敏於亞航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案收賄50萬元、直升機機動即時視訊傳輸系統案收賄300萬元、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案圖利臺標公司、僞造籤文等4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就收賄犯行未具體說明黃違背職務行爲爲何,有事實不明、理由欠備的違誤,另僞造籤文部分,二審判決則有事實與理由矛盾違誤之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臺北地檢署2012年偵辦黃季敏涉貪,收押後連續發動6波搜索,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黃也因此被戲稱爲「黃金署長」。黃被調查時還指示時任副署長陳文龍(後接任署長,已退休)等人僞造籤文,陳一審被依僞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2年。

黃季敏被控在「亞航」、「無線電」等採購案收賄1924萬元,被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判刑;另在「遠距無線電通訊系統」等建置案中,因圖利臺標公司被判刑。

黃季敏被控圖利臺標部分,因臺標與法商阿爾卡特廠合作,黃季敏竟以署長名義赴法考察,一件採購案考察8次,但考察的卻都是知名景點,例如「香坡堡」、「水道橋」、「亞維儂」,動機和適法性有疑慮。

檢方原估算臺標不法獲利1207萬元,但一審調查發現,黃季敏使臺標獲違約利得、提前領取工程款、遞補得標達2億3152萬元利益,決定將金額沒收。

二審審理時,黃季敏稱因證人說謊才導致一審判決錯誤,像是亞航等案,決策時他根本不在臺灣,二審2022年改判黃季敏16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沒收2066萬不法所得,但他被訴涉「搜索燈」弊案,高院改認無罪。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去年因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屆滿,高院裁定境管延長8月,並讓黃配戴電子手環監控。

黃季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