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沿車前過路遭輾斃 司機稱未察覺異狀嘆「運氣不好」

林姓女子今早搭乘大都會客運41路公車,在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下車後,沿車前過路遭捲入車底,臟器外露當場身亡,警方在公車總站帶回肇事駕駛李姓男子,他情緒低落自認運氣不好,稱未察覺異狀,警詢後將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警方調查,69歲林女今早8時許在中山區八德路二段下車後,沿公車車頭前方準備過路,李男正靠左駛離公車停靠區,疑未察覺林女身影,依然加速前進,林女遭碰撞捲入車底,車輛仍逕自離去,民衆隨後發現林女倒地、身體變形,立刻報警處理。

救護人員到場時,發現林女頭部、腹部重創變形,已臟器外露,明顯死亡,未送醫;員警到場時未發現肇事車輛,現場人來人往,警方也未發現目擊案發經過而報案的民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確認林女是遭大都會客運41路公車碰撞,今早10時許循線在公車總站將李男帶返調查。

據悉,李男酒測值爲0,毒品反應呈陰性,接獲警方通知時,對於肇事致死非常訝異,自認運氣不好,稱案發時因靠左行駛,專注於觀察左側照後鏡,未發現右側林女身影,後續行車途中也完全未察覺撞到人,面對員警,他情緒低落但平穩,全程態度配合。

林女平時獨居臺北市士林區,育有1子,但姪子居住地較近,案發後姪子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調查,見林女慘死輪下,情緒激動落淚。

警方表示,全案詢後將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將李男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後續將報請檢方相驗釐清確切死因,同時通知林女家屬到場配合。

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人死傷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69歲林女(紅圈)今早8時許在中山區八德路二段下車後,沿公車車頭前方準備過路,李男正靠左駛離公車停靠區,疑未察覺林女身影,依然加速前進,林女遭碰撞捲入車底。圖/讀者提供

員警到場時未發現肇事車輛,現場人來人往,警方也未發現目擊案發經過而報案的民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確認林女是遭大都會客運41路公車碰撞。圖/讀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