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修法杜絕虐待 增剴剴案條款
衛福部昨預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兒少身心虐待新增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罰則最高六十萬元。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兒少虐待事件頻傳,衛福部昨預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九種兒少身心虐待樣態,其中新增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另納入「剴剴案條款」,嚴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收出養程序中的守門角色,擁有兒少收出養權責,且拉高至法律位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有十五年未大幅修正,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表示,此次修法將從制度面補強社會安全體系,草案將預告三十日,預計於五月中旬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確保兒少最佳利益。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周道君指出,本次修法參考聯合國權利公約(CRC)架構,條文從現行一一八條擴至一六五條,爲避免剴剴案悲劇重演,衛福部雖透過行政命令,將兒少收出養權責改由地方政府認定,但這次修法在「兒少權法」中明訂,將公權力介入拉高至法律位階。
現行「兒少權法」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進行「身心虐待」,草案則進一步明定身心虐待樣態,新增了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四項,共計九項樣態,依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罰程度。
周道君指出,若爲兒少工作者,如教保員等,情節較輕者可停權一至十年,若情節嚴重可永久停權。至於罰鍰則分六千至六萬、六萬至六十萬等二種級距,若父母爲施暴者,也須受罰,若評估結果爲「不適任」,將依法安置受虐兒少。
現行法規雖對教保員、保母、安置機構從業人員等,訂「消極資格」規定,曾涉犯家暴、性侵、兒虐等可能危及兒童安全者,不得任職,周道君表示,本次修法納入未被規範的所有「兒少工作者」(如營隊老師、教練等),比照國外「兒少工作證」制度,只要有過前述犯行,均不得任職。
現行「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限制媒體揭弊,以致臺北市幼兒園園長之子連續性侵案,媒體雖接獲爆料,卻受「兒少性侵案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規定,而無法報導。爲此,本次「兒少權法」修正草案,放寬媒體只要確保「不特定人」,即一般路人甲乙,無法辨識兒少身分,即可報導兒虐案,確保媒體可落實揭弊。
五百社工今上街 要政府道歉
臺北地院於本月十六日以過失致死罪,判處剴剴案社工陳尚潔二年徒刑、不得緩刑,引發社工衆怒,臺北市社工職業人員工會等逾卅社工團體、逾五百名社工於今天上午至行政院前陳抗,訴求孩子未被接住是國家責任,國家纔是兒少權益保證人,要求政府正式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