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 勞工出勤給加倍薪

明天起是228連假,勞動部今天說,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爲國定假日,若當天是勞僱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都應休假,工資照給。

勞動部今天晚間發佈新聞稿指出,2月28日和平紀念日是國定假日,若當天是勞僱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僱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僱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表示,若和平紀念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僱主應在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就是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今年和平紀念日在週六,勞僱雙方如果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和平紀念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27日補假一日形成3天連假。

勞動部也以此舉例,經補假後,27日爲勞工的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28日性質爲休息日,應依規定前2小時1又1/3,後6小時爲1又2/3的方式給薪;3月1日性質則爲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也可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協商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部強調,和平紀念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