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報稅/外商扣繳退稅 十年內申請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商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限,應在十年內提出申請。不過應留意兩大限制,包括租稅協定是否另有規定、是否爲逾期舊案。

財政部已修正發佈《適用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並自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適用對象爲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也就是外國納稅人,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並已依法被扣繳稅款時,若原本可依所得稅協定享有免稅或較低稅率,但當時未申請適用,可在「繳稅日起算十年內」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覈定符合協定規定者,可退還溢扣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修正條文設有過渡期間規定,若案件在2025年4月10日新制上路前,已超過原本五年申請期限,就不適用延長爲十年的新規定;代表只有在修法當下仍在五年期限內案件,才能延長到十年。此外,若個別所得稅協定本身另有更嚴格的期限規定,仍須優先依協定內容辦理。

舉例來說,臺灣甲公司2020年4月15日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完成扣繳,若A公司原本可適用臺日租稅協定享有營業利潤免稅,但未在第一時間申請,在修正規定前,最晚須在五年內、即2025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由於新制上路時尚未超過五年,因此可適用新規,申請期限可延長至2030年4月14日,等於多出五年可向稅局補申請退稅。

另一方面,也有不適用延長的情形。例如臺灣與德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已明訂,退稅申請須在所得所屬年度後第四年底前提出,該規定優先適用,因此德國居住者仍須在四年內完成申請,無法適用十年。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跨境交易或支付外國企業款項,應重新檢視過往案件,特別是曾被扣繳但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情形,可能仍在十年期限內,有機會申請退還溢扣稅款,申請時需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合約(含中文譯本)、他方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居住者證明,以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委託代理人辦理,還需附上授權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