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可參照中方公開文件、組織 加以判斷
陸配周滿芝被控成立協會替中國大陸發展組織,涉違反國安法,一審無罪判決被撤銷,更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當時的判決理由指兩岸局勢嚴峻,加上修法後規定只要受滲透來源資助或指示,主導、資助或發展組織,皆構成犯罪。
合議庭認爲國安法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立法意旨,可從人事控制、資金來源、政策一次性、行動協調性、法律或組織隸屬等五大方向,來看組織是否被中共等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
判決理由指出,實務上難以查證一般民間組織是否受「實質控制」,但不能僅從形式上不符合,就認定組織沒有被實質控制,可參照中國公開文件與統戰系統架構、建構人員關係圖譜、觀察與政治機關重疊情形、查覈資金來源是否來自中共官方或白手套、分析組織活動是否配合統戰或政治指令等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指出,國安法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修法前後寬嚴不同,修法後舉凡「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的資助或指示,而爲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資助或發展組織,壯大組織者都算在內,也不以涉及國家機密或介入選舉或違反滲透法等爲前提,且發展「附隨組織」也應符合發展組織的定義。
合議庭認爲,現今大陸中共政權與我國呈現武力對峙敵對狀態,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在此局勢嚴峻環境下,爲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強化民主防衛機制韌性,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不容任何人爲滲透來源主導、資助或發展組織,並利用結社自由,將組織作爲工具,用來攻擊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基礎,而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反而不利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
因此,行爲人主觀上如具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爲境外敵對勢力派遣或實質控制的滲透來源,而主導或資助發展組織,即該當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