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涵洞被車撞要國賠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再審...減為賠38萬

黎姓男子2018年自桃園市大園區臺61線高架橋下涵洞,由西往東方向徒步穿越臺61線北上平面道路,結果在涵洞與臺61線北上平面道路交會處遭開着轎車的劉姓婦人撞傷,黎認爲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改制前)未在匝道口設置速限標示、畫設車輛停止線等,提告求償990萬元。案經纏訟,臺灣高等法院今判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賠償38萬2668元。

這件車禍發生於2018年12月19日晚間6點半左右,黎穿涵洞時,被劉姓女駕駛撞上,導致骨盆骨折、全身多處受傷,住院將近1個月纔出院,休養半年後,走路仍得仰賴助行器。

黎認爲第一區養工處未在匝道口設置速限標示,也未劃設如涵洞另側與臺61線南下平面道路交會處的車輛停止線;涵洞爲當地民衆交通要道,經常有人車出入,但該路段路燈不亮,也未劃設黃色網狀格線或裝設黃色閃光警示號誌,管理明顯有疏失。

第一區養工處主張肇事原因爲劉姓女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暫停讓穿越道路的行人先行通過,案發當時「夜間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在車燈照明下仍可清楚觀見車輛前方狀況,與路燈亮不亮沒有關係。

第一區養工處認爲涵洞爲「迴轉道」非路口,而是主線側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無須畫設停止線;黃色閃光警示號誌是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事發路段並非路口,且屬道路A級服務水準路段,也無設置黃色閃光警示號誌的必要。

新北地院認爲,涵洞這種在公路路基下的連通建築物,現行法令未明確定義與規範用途,但根據一般人生活經驗,應適用於排洪、灌溉甚至橫跨道路做爲人車通道。根據現場照片,涵洞寬5.8公尺,外觀與一般供通行的道路一樣,涵洞並無禁止人車進入的警告標誌或標線,加上涵洞的兩側出口,都有槽化線緩衝帶、反射鏡等設施,任憑公衆與車輛通行,可以認定這個涵洞是供公衆通行的一般道路,涵洞與臺61線道路就是路口。

新北地院認爲黎、劉姓女駕駛、第一區養工處都有疏失,過失責任比例各爲30%、40%、30%,在計算可求償的精神慰撫金、專人照護費用等後,判第一區養工處須賠償黎60萬74元,後來高院判黎可獲賠140萬9654元。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聲請再審,高院再審庭今改判賠黎38萬2668元。

涵洞。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