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節稅爭父母 國稅局:依4大順序認定

今年報稅季前置作業開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近年時有晚輩爲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相關爭議案件,目前依照4大順序認定,依序爲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的監護人,以及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陳慧綺今天在例行記者會透露,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爲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以往大家都在爭小孩,後來實際上發現是在爭父母」,可能是兄弟姐妹不合,或有其他原因所致。

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爲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的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佈「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4大順序分別是,第1,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無法依前3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對於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爲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等具體資料。

國稅局舉例,若甲、乙兩姐弟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父親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因此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3大順序認定。

國稅局表示,在查覈過程中,甲提供其爲父親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則提示其支付父親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最終參考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兩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認爲乙除了支付相關費用,也擔任了父親的緊急聯絡人、處理日常事務,纔是主要照顧扶養者,因此由其列報父親的免稅額。

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