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剩580元翁討扶養費!3子女淚訴被毆、潑汽油 法官判免養
▲苗栗老翁臨走向3子女索討扶養費,卻因年輕對妻兒暴力相向、潑兒子汽油過往,法官認其拋妻棄子,准許子女免除對他的扶養義務。圖爲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70歲老翁晚景淒涼,身障被政府安置養護機構,財產僅剩580元。妻子早年飽受持刀威脅、暴力相向,3名子女自幼無端遭追打,甚至被潑汽油,成年後被索討金錢,成長過程飽受折磨,感受不到半點父愛。得知他住進養護機構,不想負擔不良老翁開銷,子女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判勝訴不必扶養。
老翁的妻子指控,1973年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丈夫婚後要求買1臺摩托車給他騎遭拒,她被就打到腦震盪,前夫(2003年離婚)在花盆工廠工作,幾乎每晚上酒家縱情聲色,縱使偶爾「施捨」幾千元,後來也會被要回去,而且持續外遇。
妻子指控,3名子女出生後都由她扶養,次女很小就外出謀生,後來回家表明要結婚,前夫不滿就拿水管打女兒;前夫常常向子女要錢,欠地下錢莊債務,還逼子女還債。
2002年間在夜市賣鹹酥雞,生意不好,開口向長子要錢遭拒,竟用汽油潑長子身上,還揚言用打火機點燃;有次持刀追殺她,她爬到屋頂上,逃到隔壁廚房,不知道有玻璃,被刺到雙手受傷流血,打電話向兒子求救送醫。
針對妻兒血淚斑斑的指控,老翁辯稱,只有在子女不聽話的時候纔有用手打,坦承外遇過,否認向地下錢莊借錢、向子女要錢,也曾拿刀要殺前妻,因爲他的工作是論件計酬,賺的錢沒有拿回家,自己賺錢自己花,自承不曾扶養過子女。
法官調查,老翁因身障失去工作能力,苗栗縣政府安置在桃園仁愛之家,財產總額僅有580元,依法子女對他應負扶養義務。不過,法官認定,老翁無正當理由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對子女和前妻故意爲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爲等情爲真實,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故子女3人請求免除對老翁的扶養義務,理由充分,判3n子女不用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