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 3車主告不了拖吊流氓

雙北、桃園接連傳出拖吊業者大敲竹槓爭議。據調查,最早爆出漫天喊價、拖吊流氓行徑的「小崔道路救援集團」,去年四月曾遭檢警依強制、詐欺及恐嚇取財偵辦共三案,檢方最後都認爲證據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但檢方深知該集團絕非善類,處分書文末特別點出全案雖不足認涉刑事犯罪,仍可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

去年新北市警方偵辦時,就查出該集團不只小崔道路救援一家業者,包括崔姓負責人及僱用的許姓拖吊車司機,及同樣從事道路救援業的胡姓女子,「班長道路救援」張姓負責人共四人。

與小崔道路救援產生糾紛而向警方報案的五位民衆中,有三案與拖吊有關,情節不外乎先佯稱按照拖吊收費標準收費,等拖車車輛上車後即坐地起價,以加收人手服務費、拖車費、路費、絞盤費、絞鏈費等名目,要求給付天價費用,還在車主拒絕付款時,以車輛擋住車主座車不讓其離去。

檢警偵辦發現,報案車主對於事發經過均義憤填膺,也提供事後匯款紀錄,但沒有人能提出業者如何以低價詐騙車主再坐地起價,或是當中施以詐術或出言恐嚇的相關佐證;檢方認爲當下既然雙方對拖吊費用有爭議,在車主未支付任何費用前,業者不願放車屬人之常情,因此三案均處分不起訴。

檢方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首先闡明現有事證,雖難以認定小崔道路救援集團涉刑事犯罪,但集團身爲交通運輸從業人員,趁車主們突遭車禍求助無門之際,未約定報酬便誘使車主同意拖吊,嗣後故意訛索、巧立名目收取各式費用,不無違反社維法「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之規定。

檢察官指出,該集團行徑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依照法律程序,檢方就刑事犯罪已做出不起訴處分,故違反社維法部分,要由原移送機關,也就是警方另行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