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破裂!繼女搬走3年無聯繫 親情已盡養父成功解套

再婚家庭破裂!繼女搬走3年無聯繫,親情已盡養父成功解套,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勤因多年前與再婚妻子小茹共組家庭,並於 2012 年收養繼女小晴(均化名),本以爲能從此建立新的親子關係,然而夫妻情變、家庭失和,加上長期分居,父女之間的親情最終仍走向陌生。法院日前審理後認定,雙方之間早已無親情互動,收養關係名存實亡,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阿勤與小茹透過朋友介紹相識,決定共組家庭,於 2012 年 結婚,兩個月後,阿勤依意願正式收養就讀國中的小晴。然而,幸福並未延續太久,進入青春期的小晴與母親感情深厚,在父母婚姻逐漸失和後,立場自然偏向生母。隨着夫妻關係惡化,家中爭執日增,情感隔閡也在無形中擴大。

然而自2022年 起,小茹帶着小晴搬離原共同住所,母女與阿勤完全斷聯。分居後三年間,雙方零互動、零訊息,甚至連節慶問候都沒有,形同陌生人。法院家事調查亦指,這段時間內,無論在探視、扶養或生活往來,阿勤與小晴之間毫無接觸,養親關係早已形式化,實際教養責任全落在生母身上。

在調查過程中,阿勤更語帶決絕地表示,自己沒有維繫收養關係的意願,也未規劃任何探望或扶養安排,甚至強調「身後寧可把財產捐掉,也不會留給小晴」。此番話語,讓法院更確認兩造情感早已回不去了。

另一方面,小晴也向調查官表達,自己並不在意收養是否存在,「可有可無」。她表示,這些年來全由生母小茹單獨扶養,未來的生活也不會與阿勤有交集,既沒有共同生活的可能,也沒有重建父女關係的期待。

家事調查官在報告中強調,雙方多年未聯繫,親情早已斷裂,且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呈現疏離、冷淡,被收養人亦無意修補這段關係,在此情況下,維持收養關係僅剩形式,無法達成收養本應帶來的保護、教養與情感連結。

法院審酌後認定,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規定,當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情感與信賴已經破裂,且難以回覆到如親子般的狀態,即屬可終止收養的重大理由。本案中,三年無聯繫、雙方均無意維繫親情、養育功能完全不存在,已符合「重大事由」之要件。

法院認爲,收養目的已完全喪失,親子關係實質不復存在,終止收養不僅符合法律,也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生活現況。因此,准許終止阿勤與小晴之間的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