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安全 保健品中藥含量逾5成 需納管
衛福部預告中藥食品新制,廠商如以當歸、黃耆等七十三種需注意安全性藥材做爲保健食品主要成分,且比率超過五成,需納入藥品管理,至於相關藥膳補品則不受影響。記者蘇健忠/攝影
膠囊劑型的中藥保健食品外觀看似藥品,常讓人分不清,衛福部昨預告「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強化管理,如以需注意安全性者等藥材(當歸、黃耆等七十三種中藥材)爲主成分,且比率超過五成,即視爲藥品,納入管理。
此外,人蔘飲爲當下正夯的補氣飲品,該項草案嚴格規定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出現「人蔘飲、四物湯、川貝枇杷膏、十全大補湯」等三十八種傳統中醫著名方劑名詞,避免消費者混淆,以爲藥品,爲此不少相關產品必須改名,以免誤觸相關罰則。
衛福部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表示,近十年來,中醫藥司、食藥署在中藥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等議題上並未制訂統一標準,以致不少健康食品跟藥證名稱一模一樣,民衆不清楚吃的是保健食品,或是藥品,爲兼顧民衆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的飲食文化,擬定這項草案。
中醫藥司科長謝採蓓指出,在參考中醫藥理論及臺灣中藥典規範後,將一四八項可用於食品的中藥材,分成兩大類,第一類爲具傳統食用文化的中藥材,共七十五項,例如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等。
第二類則爲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中藥材,包括當歸、黃耆、馬齒莧、赤小豆等七十三項,擬定每人日食用限量。如使用這些中藥材作爲保健食品,其中藥材總量佔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每日食用量超過臺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五成,就列爲藥品管理。
謝採蓓強調,被視爲藥品管理的中藥相關產品,需要符合「藥事法」規定,若業者未經許可製造,恐涉及僞藥,罰則相當重。
至於常見的中藥茶包、中藥調理包,則不受新制影響,謝採蓓指出,「食品型態」中藥材,如糖果、餅乾、蜜漬品、果凍、烘焙食品、甜味料或調味醬,或爲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爲主體的,且外包裝註明食材燉煮方式的藥膳食品,或經粗碎後以棉紙袋或不織布袋包裝製成茶包型態藥材,即俗稱「調理包」,則不會以藥品管理,因這類產品外觀明顯非藥品,民衆不易誤認具有療效。
新制上路後,人蔘飲、四物湯、十全大補湯、龜鹿二仙、川貝枇杷膏等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三十八種重要方劑名詞,不得出現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以免讓民衆產生混淆,以爲是具療效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