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車酒駕「警未勸導就舉發」 法院撤單

臺中警方不定時取締酒駕,在路口設攔檢點。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圖/警方提供

徐姓男子酒駕被攔檢,酒測值爲零點一六毫克,被臺中市交通裁決處罰鍰三萬元、吊扣駕照、牌照兩年,徐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法院調查,依照道交細則與警政署規定,若酒測值爲零點一五至零點一八毫克且未肇事,「應勸導取代舉發」,認爲警方裁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徐男二○二二年十二月開車行經東區南京二街時,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零點一六毫克,警員認爲他酒精濃超標,當場舉發,被裁罰三萬元、吊扣駕照、牌照二十四個月。

徐男主張,他當時要將車子開到室內停放,還沒移車就被酒測,且酒測值僅零點一六,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章,應以勸導替代舉發,但警員沒勸導就舉發,也未提供他異議紀錄表,原處分應撤銷。臺中交裁處抗辯稱,徐男當時在人行道倒車,違規行爲已對交通安全發生危險,依據行政規則,警員「得」對違規人施以勸導而不舉發,而非「應」對勸導,警方舉發無誤。

法院調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警政署訂立取締酒駕作業程序作爲員警取締酒駕參考依據,呼氣值每公升零點一五以上、未滿零一八毫克的未肇事案件,若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未嚴重危害交通,且情節輕微,裁量時「應以勸導取代舉發」爲適當。

法院勘驗現場,發現徐男駕車周邊道路寬敞、當時幾乎無人車通行,難認有嚴重危害交通,且徐男也無走路不穩、癡呆或酒醉行爲,認定警方沒有施以勸導就舉發,裁量確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