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撿屍爛醉妹!指侵還拍照留念 惡狼辯「不像被害人」

臺中一名男子在夜店「撿屍」爛醉女子,帶往摩鐵指侵得逞,甚至還用手機偷拍女子睡姿,遭判3年2月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男子在夜店「撿屍」爛醉女子,帶往摩鐵指侵得逞,甚至還用手機偷拍女子睡姿,遭判3年2月徒刑。男子不服上訴二審,高分院認定他惡性重大、毫無悔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9歲卓姓男子112年8月12日凌晨在臺中市西屯區的夜店結識一名女子,兩人一同飲酒作樂。女子不勝酒力後,卓男竟將她揹往附近的汽車旅館開房間。

凌晨1時51分入住後,卓男見女子因酒醉完全無法抗拒,竟起色心對她親吻、吸吮胸部、撫摸下體,更以手指插入陰道性侵得逞。獸行得逞後,卓男還拿出手機偷拍女子躺在牀上的睡姿,存檔留念。

女子凌晨3時42分清醒後,發現自己全身赤裸、下體疼痛,驚覺遭人性侵,慌忙穿上衣服衝到櫃檯求救。旅館人員協助報警,警方到場在卓男身上查獲作案用的iPhone 14 Pro手機,內存有偷拍照片。

檢方偵辦時,卓男起初坦承犯行,供稱「我有親吻她嘴巴、伸手摸她身體、胸部、下體,吸吮胸部,並將手指伸進她生殖器內」,甚至詳述因自己生殖器沒反應,還看A片助興。但後續卻翻供否認指侵。

刑事局鑑驗發現,女子陰道深部採集到的DNA與卓男相符,成爲鐵證。一審臺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2月,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卓男上訴二審,辯稱女子是合意性交、同意拍照,還質疑女子「不像被害人」、「可能假裝酒醉設局」。臺中高分院合議庭痛批卓男利用女子酒醉不能抗拒之狀態性侵,嚴重侵害被害人身體自主權,犯後毫無悔意,惡性非輕。

合議庭指出,女子當時處於酒醉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狀態,卓男自承「她比我醉一點」,卻趁機性侵;偷拍照片顯示女子閉眼沉睡,根本無同意可能。法官更強調,被害人事後反應因人而異,不能因她曾詢問早餐菜單就認爲未受害。

檢察官亦上訴認爲量刑過輕,但二審認爲原審量刑妥適。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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