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德大道悲劇!大學生雙載撞燈杆1死 騎車的涉過失致死不起訴
▲北市大學同窗載友魂斷輪下,騎士「全忘了」不起訴。(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1名黃姓大學生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載藍姓男同學行經士林仰德大道路段時,疑因不明原因人車倒地,藍男頭部重創送醫不治。士林地檢署調查發現,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也無行車紀錄器可還原事故經過,僅能確認發生交通事故結果,證據不足以證明黃男涉犯過失致死罪,依法不起訴。
2025年11月18日晚間10時49分許,黃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藍男,行經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路段時人車倒地。藍男事後被送往新光醫院急救,仍因車禍造成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死亡。
死者家屬稱,黃男行經該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未注意而發生事故,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偵查期間,黃男坦承案發當時確實騎車搭載藍男,準備返回住處,但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沒有印象,並表示機車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證人則向警方表示,當晚他「下山快到山腳時」發現有2人倒在地上,其中1人倒在柏油路面,另1人倒在人行道上,2人均無意識,隨即報警並通知救護人員。證人並未目擊事故發生過程。
檢方調查發現,案發路段無監視器畫面可供調閱,也無行車紀錄器影像可還原事故經過。卷內雖有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相驗報告及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但僅能確認發生交通事故及被害人死亡結果,尚難認定黃男有何違規或疏失行爲。
士檢偵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黃男涉犯過失致死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作成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