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站機車停車線內 駕駛「延遲2秒」通過挨罰6千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瀚(化名)前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一處巷口,因遭民衆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他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於是再提起上訴。雖然阿瀚主張當時行人「站在機車停車線內」,沒有前進的意圖,他也減速暫停2秒鐘才繼續前進,但仍沒有獲得法官採信,二審裁定駁回。

▲阿瀚認爲當時行人無意過馬路,他行經巷口也有減速,希望能輕罰。(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瀚2024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一處巷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遭民衆檢舉,事後收到6000元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瀚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但一審敗訴,他提出上訴並辯稱,當時行人站在機車停車線內,沒有前行的意圖,他的車輛延遲2秒鐘(減速暫停),才通過行人穿越道;此外,他駕駛多年未曾肇事,第一次遇到這種違規,希望能從輕量罰。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法官認爲,經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當時行人正站在行人穿越道的第2條枕木紋上,且微微向前,應當有想過馬路的意圖,但因爲其他車輛通過才退回原處,接着阿瀚的車輛通過巷口,與行人之間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等到阿瀚的車輛通過後,行人才通過巷口。

法官表示,駕駛靠近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若有行人,應該暫停禮讓,雖然阿瀚主張當時行人無意過馬路、自己已有減速等等論據,但從行人的站立方向看來,他應當可以合理判斷行人有意過馬路,縱使他確實有減速,但他也的確沒有完全暫停就通過巷口,難認已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

此外,法官指出,阿瀚沒有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哪裡符合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的情形,難認上訴合法,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