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跑人妻香閨16次5度留宿 家暴尪求償165萬!法院這樣判
臺北一名人夫阿宗(化名),因不滿妻子阿芳(化名)與小王阿勇(化名)過從甚密,甚至抓包阿勇在19天內狂跑阿芳香閨16次、其中5度過夜,氣得向兩人連帶求償165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人夫阿宗(化名),因不滿妻子阿芳(化名)與小王阿勇(化名)過從甚密,甚至抓包阿勇在19天內狂跑阿芳香閨16次、其中5度過夜,氣得向兩人連帶求償165萬元。但臺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阿宗本身竟是有家暴前科的「恐怖情人」,早已把婚姻打得支離破碎,雖然確實抓到妻子出軌,但法官認爲他痛苦程度「不高」,僅判準10萬元。可上訴。
阿宗主張,他與阿芳在2017年結婚,但他卻從2020年起就多次對妻子施以肢體及言語暴力,甚至阻撓對方工作,行徑誇張到阿芳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獲准,併火速訴請離婚。然而就在婚姻觸礁之際,阿芳結識了經營室內設計公司的阿勇,兩人竟在202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期間,短短19天內就在阿芳的永吉路租屋處密會高達16次,其中更有5次是深夜留宿到天明,互動親密早已超越一般友人分際。
不甘被戴綠帽的阿宗委請徵信社跟拍,並拿出兩人深夜約會、摟腰逛街等照片,主張配偶權遭嚴重侵害,向兩人求償165萬元。但法院審理時,阿勇辯稱自己直到阿芳在網路上發文前,都以爲她已經離婚恢復單身,且阿宗提出的證據是違法跟拍,不具證據能力。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認定,雖然阿宗提出的飯店同住等事證不足,但徵信社在公共場所拍攝到的畫面具有證據能力,且阿勇明知阿芳已婚,仍頻繁於深夜時段出入其香閨甚至過夜,這種行爲「已足使任何第三人產生被告繫有性行爲等親密肢體接觸男女朋友甚或配偶關係之認知」,明顯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確實侵害阿宗的配偶權。
然而法官也發現,阿宗自2020年起就對阿芳有言語及肢體家暴,甚至阻撓她在學校任職,阿芳也因此取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並訴請離婚。法官據此認定,阿宗與阿芳的婚姻早已因可歸責於阿宗的原因而破裂,阿宗在當時對妻子已無感情,因此雖然抓到妻子出軌,但內心所受的痛苦程度「不高」。
最終法官審酌雙方學經歷、財產狀況及侵權情節,認爲阿宗請求165萬元過高,僅判準10萬元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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