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挑戰科技執法?運匠闖紅燈被罰 辯:載身障乘客不敢急煞
想挑戰科技執法?運匠闖紅燈被罰,辯稱:載身障乘客不敢急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營業小客車男駕駛阿褘(化名)行經路口時,因號誌轉紅仍跟隨前車直行,被科技執法拍下,遭裁罰2700元。阿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車上載有身心障礙者,若急煞恐遭追撞,屬不得已情況。不過法院勘驗影像後認定,黃燈警示時間充足,且後方並無緊貼車輛,判定闖紅燈事實明確,判決駁回其訴請。
判決書揭露,阿褘於某日上午8時許,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某重要路口北往南慢車道。警方事後調閱科技執法影像,發現該車在號誌由黃燈轉爲紅燈後,仍超越停止線直行通過路口,予以逕行舉發,並移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
裁決機關原本裁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後因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當場舉發案件才記點,改以較有利於當事人的規定,將罰鍰更正爲2700元,並撤銷記點處分。
阿褘不服處分提告主張,當時車上載有身心障礙乘客,若在黃燈末段瞬間急煞,恐導致乘客受傷,甚至引發後車追撞,因此才選擇跟隨前車繼續行駛,僅差約一秒通過路口,並非惡意闖紅燈,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科技執法影像,清楚顯示該路口燈光號誌於08時26分30秒由箭頭綠燈轉爲圓形黃燈,並於3秒後轉爲紅燈;至08時26分34秒時,阿褘的營業小客車纔出現在畫面中,且在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繼續直行,反觀一旁並行的機車則已在停止線前煞停。
法院指出,圓形黃燈的法定意義即爲「警告紅燈即將顯示,駕駛人將喪失通行路權」,原告既領有合法駕照,自應明確知悉相關規定,並於黃燈期間提前減速、停車因應。
法院強調,依影像截圖顯示,案發當時天候良好、視距正常,阿褘的營業小客車後方並無其他車輛緊貼,客觀上並不存在阿褘所稱「急煞必然遭追撞」的高度風險,其辯稱因安全考量才繼續行駛,與客觀影像不符,難以採信。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定,阿褘於行向號誌已轉爲紅燈時仍超越停止線直行,闖紅燈違規事實明確,裁決機關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阿褘請求撤銷處分爲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