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跳器捐指引 納司法相驗流程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修正,可望年增兩成器捐量。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有法醫質疑「無心跳器捐」制度有活摘器官之嫌,主要反映法界對捐贈流程的認知落差。長年來,無心跳器捐需由檢方相驗後才能啓動手術,不少案例在等待相驗期間,器官因受損而無法移植;衛福部與法務部去年底召開會議後,衛福部決定修訂指引,導入司法相驗流程,爭取無心跳器捐數量,最快今年上半年公告。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若修訂,可望年增兩成器捐量。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指出,臺灣目前的器官捐贈主要分爲腦死器捐與無心跳器捐。每年腦死器捐約有一百多例,但無心跳器捐僅約十例,許多無心跳器捐案例雖符合捐贈條件,卻因器官最終無法使用而被迫放棄,癥結點在於死亡判定與司法相驗的時間落差。

李明哲說,檢調相驗的對象必須是「屍體」,但心死後器捐的操作實務上,患者無心跳後,爲讓可移植器官能夠使用,醫療團隊會裝上葉克膜,維持器官的血流,而此時通報檢方相驗,檢方不認定此爲「屍體」,會要求撤除葉克膜執行相驗。一旦相驗時間過長,器官品質就會受影響而無法移植,這也是無心跳器捐案例極少的原因之一。

李表示,爲爭取無心跳器捐數量,衛福部與法務部去年底召開會議討論,會議中,專家們建議一旦有患者要執行無心跳器捐,醫療團隊第一時間將患者生前病史、病況等書面資料交付檢方,讓檢方做初步書審,判定是否有他殺之嫌。

若檢方認爲需進一步調查,醫療團隊則放棄該患者執行無心跳器捐;若檢方認爲無疑慮,院方一旦確定患者已心死,即通知檢方撤除葉克膜時間,盼讓相驗時間縮短,避免讓器官溫血期過長,影響器官品質、無法移植。該方式已取得共識,衛福部也將朝此方向修訂指引。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已着手修訂器捐指引,主要調整指引第四條「病人爲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除明定「非病死個案」,也將導入司法相驗流程,由於部分細節仍待與專家討論,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修訂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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