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女同事「他比較大嗎」南澳鄉長罰25萬 辯酒後開玩笑被打臉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鄉長李勝雄對女員工說出帶有性暗示話語,遭判罰款25萬元。(圖/取自南澳鄉公所官網)
記者葉品辰/宜蘭報導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鄉長李勝雄遭一名女員工指控在公務考察期間說出帶有性意味言詞,造成敵意與冒犯的工作環境。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後,懲戒法庭去(2025)年11月判處李勝雄罰款25萬元;李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法,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勝雄擔任南澳鄉鄉長期間,於2021年與機關同仁進行經建考察行程,中午用餐後,女員工與其他同仁搭乘公務車時,李勝雄對她說出「妳爲什麼不跟我們坐遊覽車,是不是某同事比較大」等言詞。法院認爲,該語句帶有性意味,已對女員工造成冒犯與敵意的工作環境,干擾其人格尊嚴,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的「敵意環境性騷擾」。
同年月,單位共同住宿某飯店時,李勝雄更多次問她房號說晚上要去找她,讓她心生害怕。此外,她還曾經到鄉長室報告公事時,李勝雄竟說:「我很生氣,爲什麼妳肚子裡的小孩不是我的?」以上種種言語讓她感到不適,甚至因心理因素一度被醫生判定有流產風險。
懲戒法院認爲,李勝雄身爲鄉長,是機關首長,對於言行及形象要求應更爲嚴謹,卻以帶有性意味的言詞冒犯部屬,不僅紊亂長官與部屬之間的秩序,也有損公務員形象及政府聲譽。考量其平日工作表現尚屬正常、事後有所改善等情狀後,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罰款25萬元。
李勝雄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當時只是酒後玩笑,言詞並非性暗示,也可能是在討論職級大小或座位安排;且同仁間互動較爲輕鬆,不能直接認定爲性騷擾。他並質疑證人證詞矛盾、證據調查不充分,要求撤銷原判決。
不過懲戒法庭二審認爲,第一審已綜合證人證詞、訪談紀錄及相關證據資料進行判斷,並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認定事實,並無違法或證據不足情形。法院指出,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李勝雄曾說出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上訴理由多屬對證據取捨的不同見解,難以推翻原判決。
二審也指出,原審審理過程已依法提示相關卷證資料並告知要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並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綜合判斷後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因此駁回李勝雄上訴,維持罰款25萬元的懲戒處分。李勝雄過去受訪時曾表示「我行得正,會還我清白」,並強調收到完整調查報告後將依法提出救濟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