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刻印章做「照顧公婆紀錄」討300萬 前媳婦反被判刑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離婚之後,爲了向前夫家討要300萬元照顧費,竟擅自僞刻過世公婆的印章,並製作一份「每日照顧公婆紀錄」,當作提告的證據,結果反被前夫家抓包,因而吃上僞造文書罪官司。高雄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沒有采信阿鳳的說詞,並依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處她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阿鳳被指控僞刻過世公婆的印章。(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與前夫離婚之後,曾向法院提告,主張她結婚之後照顧公婆長達5年,所以希望前夫家能支付300萬元照顧費,但被裁定駁回;沒想到阿鳳仍不放棄,竟在2023年2月間在未經同意之下,擅自找不知情的業者僞刻公婆的印章,再製作一份「每日照顧公婆紀錄」,然後蓋上印章,當作提起抗告的證據。

前夫家很快就發現異狀,反過來將阿鳳告上法院。阿鳳到案之後辯稱,她沒有僞造公婆的印章,這些印章是公婆生前授權刻印的,如今公婆均已過世,所以無從證明。

然而,高雄地院法官發現,阿鳳在接受警詢時,自陳「每日照顧公婆紀錄」上的印章,是她自己去刻再蓋上去的;在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她也自己提到,「每日照顧公婆紀錄」是後來才寫的,總不能叫往生的人出來作證,所以她纔會刻公婆的印章當作紀錄。

前夫家的人也證稱,父母生前並未將印章交給阿鳳,父親甚至根本不讓別人碰觸印章。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時,阿鳳又改口聲稱,她是在公婆生前獲得同意去刻印章,刻好之後公婆便將印章放在抽屜,等到公婆過世,她才從抽屜裡取出印章。

法官認爲,阿鳳自己的說詞內容顯然對不上,而且也與證人們的指述情節不符,因而認定她在本院審理程序所述情節,應當是臨訟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表示,雖然阿鳳在偵查程序否認全部犯行,但終能在法院準備程序期間坦承僞造行使私文書的部分犯行,最終依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處她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