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客面交5次慘噴1850萬元 2車手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小星、小鵬(均化名)在2024年1月、2月分別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依照上級指示前往約定地點向受害者收取款項5次,共計得手1850萬元,因而挨告。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小星應賠償受害者100萬元、小鵬應賠償1750萬元。
▲小星、小鵬擔任詐團車手,2人共計取得1850萬元贓款。(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星在2024年1月間加入詐團擔任車手,該詐團透過LINE羣組向受害者宣稱,可以透過投資平臺獲利,雙方約定在同年1月12日面交100萬元,隨後詐團便指派小星前往約定地點面交取款。
接着,該詐團持續以假投資話術誘導受害者,讓受害者在短短2周內,交付現金20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共計1750萬元。這4次面交取款,都是由小鵬負責執行。
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憤而報警並提告求償。經過法院合法通知,小星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小鵬則抗辯,自己目前僅能賠償40萬元,需要等到出監之後,纔有能力清償。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債務人有無資力清償、是否在監服刑,純屬執行層面的問題,小鵬所辯,於法無據,最終仍裁定小星應賠償受害者100萬元、小鵬應賠償17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