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遠航32億!張綱維「部分刑期」確定 不服遭發監提異議被駁回
掏空遠航32億,張綱維二審仍判囚14年,部分確定已入獄(中時資料照片)
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被訴向合庫詐貸並掏空遠航32億餘元,臺灣高等法院將他判刑14年,沒收犯罪所得19億多元,他涉犯民用航空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臺灣高檢署核發指揮書執行,張入獄後提聲明異議主張,他已提上訴不應逕爲切割移審,高院認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以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張主張,高院判決各罪間有一行爲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處斷,或系基於同一犯意而有接續性行爲關係,屬接續犯,應爲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就全部犯罪事實提出上訴,上訴效力自應及於較輕之原不可上訴第三審之罪,例外而得由第三審合併審判,法院自應將全部犯罪事實移送最高法院爲全盤審理認定,以糾正其違誤。
張說,高院不分青紅皁白,逕行駁回他所有輕罪部分之上訴,且移送執行,顯然違法,更嚴重損害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致侵害受刑人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造成損失高達新臺幣上百億元,實爲枉法瀆職,應徹查追究相關違法失職人員,並對他負國家賠償責任,爲此提出聲明異議,但遭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