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爲修路造假 養工處員工獲緩刑
臺中市養工處張姓工程員爲使破損道路順利通過改善工程評估,在調查表中不實勾選;臺中地院審理,考量張男動機後,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6月徒刑、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養工處張姓工程員爲讓大雅區一處破損道路順利通過改善工程評估,明知無管線挖掘紀錄,仍在調查表中不實勾選,使案件達標順利施工;臺中地院審理認爲,現行評估機制未完善,纔出現「爲修路便民而登載不實」情形,考量張男動機後,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6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指出,張男在民國112年間接獲市議員賴朝國服務處劉姓主任反映「大雅區有路面嚴重破損,盼評估是否進行改善」;張於同年10月13日前往現場會勘,因道路改善工程須達85分才能派工,張明知現場無挖掘紀錄,仍於紀錄表中勾選曾挖掘,藉此提高分數,並送交養工處,最終通過評估派員修繕。
檢方偵訊時,張男稱會勘後,認爲該路段凹陷嚴重需儘快修補,基於考量民衆通行安全下,爲讓該案評估通過,才未詳查即勾選挖掘紀錄;檢方也查出,該路段爲既有道路,實際所有權屬農田水利署,但因路面凹陷嚴重確有修補需求,然而依現行制度須達一定評分標準才能施工,偵結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張男起訴。
法院審酌,張男坦承犯行,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爲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張無前科,且犯案動機爲改善道路、保障通行安全,並非圖利自身,現行評估機制設計有缺陷,釀公務員須透過不實登載才能推動修繕;如科以最低刑度1年仍過重,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刑,最終判6月徒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