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與12歲女網友滾牀單下場慘了 法官判決出爐
▲臺中地院。(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臺中市熊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名12歲女童小華(化名,下同),認識3天后即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爲,事後遭控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不過熊男辯稱,對方自稱21歲,IG自介亦標示21歲,他誤信已成年且雙方合意,並無違反意願。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爲,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熊男明知對方未滿14歲或有強制行爲,一審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網友見面後發生性行爲
檢方起訴指出,熊男於2023年9月7日透過IG認識小華,並於同年9月10日凌晨3時許,相約在其住家附近超商見面,隨後將人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爲,認定其明知小華僅12歲,仍基於強制性交犯意犯案。
自稱21歲
熊男坦承發生性行爲,但否認犯行,表示部分交友軟體須年滿18歲才能使用,他曾詢問小華年齡,對方稱21歲,而且IG自介顯示「21天秤座」,外貌亦較成熟,難以辨識爲未成年,雙方性行爲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小華在警詢與偵查中稱,當時曾推開熊男並表示不要,但因擔心對方不載她回家而配合;另稱曾告知自己12歲。不過她於庭訊中表示,無法提出對話紀錄證明曾提及年齡,也不記得具體是在何處說明。
一審無罪
法院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發現,案發後小華在父親要求下詢問熊男個資,但整篇對話不見質問或道歉,而是滿滿2人打情罵俏的內容,小華對熊男說「阿你又不喜歡我,你跟我打炮幹嘛,靠北」,還稱並沒有要提告,也有叫父親不要提告,說了好幾次「好好笑」。
法官認爲,相關證據都無法證明小華曾告知熊男自己才12歲,熊男則辯稱一直以爲小華就是21歲,一審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