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鯛檢驗大烏龍養殖漁民將向高市府求償 律師:已符合國賠要件
高雄市衛生局鬧檢驗臺灣鯛禁藥烏龍,4日開記者會澄清「臺灣鯛魚排」的動物用藥「恩氟喹啉羧酸(enrofloxacin)」的正確結果應爲「未檢出」。圖/高市衛生局提供
高市衛生局檢驗「臺灣鯛魚排」有禁藥鬧大烏龍,雲林縣口湖鄉漁類生產合作社初估損失逾1200萬元,養殖漁民將向衛生局求償;律師吳春生指出,這場烏龍事件,是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造成的錯誤,侵害人民權利,且市府已坦承過失,符合國賠要件。
吳春生表示,衛生局公務人員檢驗臺灣鯛是否含禁藥造成烏龍事件,導致合作社、漁民和通路商的損失,由於公務員當下是行使公權力檢驗禁藥,因此不論是儀器本身錯誤、電腦設定或判讀錯誤等方式,錯誤的檢驗數據和公告已造成漁民或業者蒙受財產損害,侵害人民權益,因此受害者可依國家賠償法對高市府求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市政府已坦承疏失、對外道歉,並表示願意負責賠償。」吳春生指出,受害者可透過國家賠償法的「先行協調」機制,透過和市府協調協商賠償額度,若協調不成,則可透過法院途徑請求國賠。
吳春生表示,除國賠外,受害漁民亦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行爲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以行爲不法侵害到被害人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由於市府和衛生局是一體,若國賠或付出協調金額後,最後由法院證明此件檢驗烏龍案的確爲公務員執行公權力造成的錯誤,害市府賠錢,市府可依據過失比例,再向過失的公務員求償。
至於陳姓女研究員是否涉及僞造文書罪,吳春生表示,若研究員有故意或惡意行爲,引用錯誤數據還對外發布,因此造成此烏龍檢驗事件則恐涉及僞造文書,是過失抑或僞造文書需視當時明知或疏忽造成,因全案已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會查明。
針對高市臺灣鯛烏龍事件,雲林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今天召開記者會,初估損失1200萬元。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衛生局日前指全聯販售「臺灣鯛魚排」檢出含有動物殺菌用禁藥,4日開記者坦承烏龍;衛生局長黃志中(中)率員鞠躬道歉。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