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水技術士索賄48萬 討學費收回扣判囚5年10月

自來水公司王姓技術士因收回扣遭法院判刑。(資料照)

臺灣自來水公司淡水營運所王姓技術士,民國105年至107年間,在新北市淡水區等地利用辦理外線工程採購案機會,向得標廠商索取賄賂與回扣,不法獲利共達48萬3796元。士林地方法院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王男擔任臺水淡水所技術士,負責轄區用水設備外線工程。106年1月廠商得標後,卻遲遲未接獲開工通知。王男藉機向蔡姓女負責人表示,設計者換人導致無法順利產出設計圖表,並謊稱原設計者假日到國立東華大學進修,開口要求廠商贊助學費3萬元。

蔡姓廠商爲求順利開工,自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提領3萬元現金放入牛皮紙袋,於同年2月25日在新北市淡水區某便利商店門口交給王男。廠商交出金錢後,隨即於3月7日接獲開工通知。

蔡姓負責人交款後,爲求後續施工、估驗計價與驗收請款等程序順利進行,主動向王男表示願意提供各期工程款3%金額作爲報酬。王男當場答應,並在每次工程款撥款前以電話通知廠商入帳消息。廠商接獲通知後,由蔡姓負責人父女將現金裝在信封內,陸續超商或北投溫泉公園旁速食店等地,接續交付12期工程款回扣給王男,總金額共計45萬餘元。

法官審理時指出,王男身爲公務員,掌握工程監造權限卻向廠商索要賄賂與回扣,嚴重影響工程品質與民衆安全,依法判刑。